中國HRM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繼續用工應付雙倍工資
據新華社電 近年來,「討薪」「維權」已成為老百姓熱議的話題,也是令很多企業頭疼的問題。如何合理合法地維護勞動者權益?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們歸納總結了在日常審理工作中較為常見的勞動者維權案例,通過對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帶薪年休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案件的分析解讀,提醒勞動者提高維權意識。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繼續用工,工資付雙倍
原告王瑞系被告某液壓閥公司職工,雙方簽訂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的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王某在被告處工作至2016年3月份,被告為原告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經審理,臨河區法院判決被告公司於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某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雙倍工資差額。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法官提醒,勞動者應及時要求籤訂勞動合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單位不簽合同時,要及時申請仲裁。其仲裁時效期間從最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一年內不申請勞動仲裁即超過仲裁時效。
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應予保護
被告劉林自2013年到原告廣告公司工作至2015年6月份,工作期間,被告未休帶薪年休假,原告也未為被告發放帶薪年休假工資。被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份期間的帶薪年休假工資。原告對該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臨河區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法官提醒,帶薪年休假工資作為勞動報酬的一種,用人單位要合理安排,如不能及時安排休假,也要足額發放帶薪年休假工資。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付賠償金
原告趙冰於2013年5月1日到被告某銷售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的最後一次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原告稱被告於2016年4月份強行將原告辭退回家,被告不予認可,稱系原告無故不到公司上班,但被告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經審理,臨河區法院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賠償金。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法官提醒,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賠償金。
最新文章
移工聯盟抗議仲介亂象,勞動部:轉換雇主可自行辦理
台灣移工聯盟於萬聖節前夕在台北車站前舉行了一場抗議遊行,抨擊仲介制度存在的問題,並呼籲政府廢除仲介制度。他們指出,這一長期存在的仲介制度已經長期剝削台灣的外籍移工,包括高額仲介費、薪資扣押、強迫勞動等情況。本次抗議活動旨在提高人們對這一問題的關注,並促使政府採取行動保障外籍移工的權益…
基本工資調漲,勞退月提繳分級表增23級
台灣勞工的退休金制度近日迎來了一項重大的調整,隨著基本工資的提高,新的「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也應運而生。這一舉措將對全台超過七百萬名受雇勞工的退休金提繳產生影響,我們將深入了解這個調整帶來的重要變化。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應按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缺工缺才嚴重,企業逆勢加碼徵才
台灣企業面臨缺工困擾,1111人力銀行最新調查發現,雖然將近5成的企業認為第4季景氣比去年同期差,但仍有高達8成7的企業開缺徵才,其中「餐飲旅宿業」的缺工情況特別嚴重。這些現象表明,即使在不確定的經濟氛圍下,台灣企業積極招聘,並需要更多的人才來支持他們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