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命令
勞工舊制退休金請求時效,5年內務必提出
勞退新制2005年7月上路,此後新進職場者一律適用新制勞退制度,但在此之前的舊制年資仍有效。雇主應在清償完畢退休金或資遣費後,才能將專戶餘款領回。
勞工若發現自己離職時已達到退休條件,雇主卻未給付退休金,應儘速向雇主提出申請,以免逾請求時效。依據勞基法規定,具有舊制工作年資的勞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即可申請退休:
-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
- 工作25年以上
-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
- 年滿65歲,雇主強制其退休
勞工若在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選擇勞退新制,並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也可在符合退休條件時向雇主申請舊制退休金。新北勞工局提醒,勞工只要達到勞基法規定的退休條件申請退休,雇主應依法給付退休金,否則可處30萬到150萬元罰鍰。
曾有一名適用舊制的60歲勞工,離開服務16年的公司後,卻不知離職時已經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遲遲未向原雇主請領勞退金。直到公司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款時,經勞工局審核發現雇主未給付該員退休金,在提醒雇主相關規定後,順利協助該員領到138萬元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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